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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辦法 

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訂定 

一、 財團法人鑫淼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獎助私立大學之清寒學生,補助 其在學期間之學雜費用及生活費,使其能專心就學,爰依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 設置『鑫淼大學清寒獎助學金計畫』並訂定本設置辦法。

二、 獎助對象及請領資格: 獎助對象為私立大學之大學生,家境清寒或家中突遭重大變故、學業成績中等(含) 以上、品行端正及具有正式學籍者。 前項所稱私立大學得以辦學績效優良者優先考慮。

三、 獎助學金名額: 每年獎助每所大學兩名學生,受獎助之大學數量視本基金會之財務資源而定。

四、 獎助學金金額與核發方式: 每名學生一學年之獎助學金為新台幣十萬元,補助其學雜費、住宿費及生活費用; 獎助學金分兩學期發放,每學期各新台幣五萬元。每名以獎助一學年為限,惟嗣後 仍需獎助者,得再申請。

五、審查程序: 由第二條第一項所述之私立大學之校級獎助學金審議委員會代為受理申請、審議、 推薦及發放事宜,並於受領本獎助學金學生之名單核定後通知本基金會。 前項校級獎助學金審議委員會之組成由各校決定之。

六、受獎助資格之取消: 受獎助學生入學後第二學期起,仍在學者始具續領資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 消其受獎助資格,且不再恢復:

(一)受領獎助學金之學生有轉學、休學、退學、喪失學生身份或開除學籍之情事 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本獎助學金。

(二)受領獎助學金之學生有偽造、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自事實發 生日次月起停發本獎助學金。  

(三)受領獎助學金之學生有違反與該大學所簽訂之合約規定者,自事實發生日次 月起停發本獎助學金。

七、受獎助之大學之責任與配合事項: 受獎助之大學每年提供受獎助學生就讀狀況與經費使用情形之書面報告予本基金 會,並積極努力實現獎助之目的。 本基金會依需要得要求受獎助之大學提供其受獎助學生之個人就讀歷程與心得之 相關資料(含姓名及照片)予本基金會,公開作為年報及網頁內容,惟受獎助學生 基於隱私考量,不願提供姓名及個人照片者,從其意願。

八、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本辦法先行辦理 108 與 109 學年度辦理兩屆,再視成效決定是否續辦。 
下載pdf檔:[鑫淼大學清寒獎助學金計畫]